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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根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石油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挂靠学校图书馆,服务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辐射地方经济及企事业单位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在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一人,由图书馆副馆长兼任,副主任两人。

第五条 服务中心分设领导小组、业务小组专家小组,其中,业务小组下设若干团队。领导小组由分管服务中心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图书馆直属党总支书记图书馆馆长、图书馆副馆长、服务中心主任组成。业务小组由分管业务副主任、团队负责人及服务中心成员组成。专家小组由校内外特聘专家组成。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业务小组可以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目前暂设市场运营、信息检索、专利情报分析和知识产权信息培训四个团队。团队总人应在10名以上(含10名),其中5名以上(含5名)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3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七条 专利分析人员资质要求

熟悉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颁发或认证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包括教育部科技查新员、教育部科技查新审核员、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高校专利信息分析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等

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硕士(含)以上学历

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信息检索和分析能力

(五)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客观、公正、独立原则。

服务中心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完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项目。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务中心客观、公正地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可信的信息服务结论,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保证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

(三)报告中的任何技术性描述和分析结论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 保密原则。

(一)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有关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除委托方或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外,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向任何人泄露服务中的保密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委托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回避原则

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服务中心不得同时受理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第四章 工作范围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关要求,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出具报告;建立印章专人管理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目前的业务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专利情报分析、知识产权信息素养培训等,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拓展和延伸。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等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技术,有条件的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

(三)完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优势学科建设,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五)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六)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七)为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及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汇报中心工作情况、制订服务中心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协调处理服务管理事务,拟定队伍建设、人员培训、业务发展、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

第十五条 业务小组工作职责:

业务小组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工、业务执行与质量把控、报告审核与提交、费用结算等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服务中心各项计划方案的实施。

(一)市场运营团队

负责市场调研、开发,对外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委托、业务受理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平台建设与运营维护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一般性咨询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经费结算工作。

(二)信息检索团队

负责查新工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评估、验收、奖励、专利申请、论文收录等提供客观评价依据的查新服务;负责专利检索服务,根据用户的需求,针对特定课题进行全球范围的专利检索工作,出具检索或技术分析报告,并提供检索出的相关专利的全文。

(三)专利情报分析团队

负责专利情报分析服务工作,根据用户的需求,针对某一技术领域、行业或机构,进行专利处理和分析,揭示在该主题下的专利发展态势、国家布局、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分布、技术分类、法律状态等,从而获取专利申请情况、技术发展趋势、重点技术、技术领域主要竞争对手、重点技术领域强势地区等相关信息,并撰写相关分析报告。

(四)知识产权信息培训团队

负责承担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及相关培训工作,除以讲座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外,还面向本校师生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开展定制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及知识产权运营及管理等;负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咨询工作,为本校师生和社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咨询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组织专利知识现场咨询等宣传活动;负责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东北石油大学分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小组工作职责:

专家小组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提供专业支撑。


第五章 主要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一般业务流程:

)业务委托。委托人根据需求,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向服务中心提交专利信息服务委托申请单及相关技术资料,说明委托内容及相关要求。

(二)业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委托内容初步确定委托项目是否属于本中心专利信息服务范围,判断委托人提出的专利信息服务要求能否实现,确定是否受理。

(三)业务实施。服务中心受理业务后,与委托人沟通联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所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开始具体实施专利情报分析、知识产权培训等工作。

1)确定工作人员

2)确定分析目标(与委托人沟通、咨询专家)

3)选择检索工具

4)确定检索策略

5)数据分析加工整理

6)专利信息分析

7)撰写相关报告

8)审核报告

9)结清相关费用

10)提交报告

11)资料归档

(四)用户定期回访。根据受委托业务的性质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进行回访,不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专利信息分析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1)成立课题组

2)确定分析目标

3)项目分解

)数据采集

1)选择数据库

2)制定检索策略

3)专利检索

4)提取专利数据

)专利分析

1)专家讨论

2)数据加工

3)选择分析工具

4)专利情况分析

)撰写报告

)成果利用

第十九条 专利导航工作流程:

(一)瞄准国际科技前沿深入研究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动态聚焦科技前沿

(二)基础分析(数据):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对专利信息进行初步分析;

(三)深度分析(现状):由科研管理部门、技术专家及专业分析人员进行深度分析;

(四)协助成果管理部门推动专利运营(方向):瞄准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引导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专利布局工作流程:

(一)制定布局策略;

(二)确定布局重点;

(三)制定布局规划;

(四)规划实施和优化。

第二十一条 专利预警工作流程:

(一)信息的检测和采集:采集专利申请和授权信息、涉外专利争议的纠纷信息、国家重大贸易、科技、投资和技术标准制定活动中的专利信息;

(二)数据分析:开放专利预警分析软件,建立专利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评估和论证,提供专利预警分析报告;

(三)专利预警信息发布:使委托方随时掌握国际上软件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动态;

(四)专利预警信息反馈:进行后续跟踪,并对预警分析意见进一步修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心项目档案库(纸质档案、电子版档案),类别包括:

(一)所有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委托书、检索分析报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工作记录、用户反馈意见表、委托项目登记簿等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变更情况档案;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档案。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文档收集针对服务中形成的有保护价值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图纸、视频、音频材料等。知识产权文档的收集与管理遵循知识产权的规律与特点,贯穿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档案的分类按其形成或针对的不同年度分开保存,同一事件跨年度的档案统一归在事件结束的年度。根据内容按项目单独组卷,可按时间顺序装订,也可为便于再利用采取不装订直接按类装盒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档案一律不外借,只供信息服务中心内部人员查阅;其他人员如有特殊需要查阅存档资料,须经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且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二十八条 根据知识产权档案的内容,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并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编制销毁清册,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严守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在完成任务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 经费管理及奖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所获得的服务项目经费按《东北石油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的部分业务属于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委托方提供发票。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业务考核细则规定给予服务人员一定奖励,奖励额度在年终业绩绩效津贴分配中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退出中心的人员不得以中心的名义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未通过服务中心内部业绩考核的人员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服务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第九章 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开展日常自我管理与监督,任何人不得以服务中心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与服务中心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实行定期不定期考核制度,由学校主管部门对中心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对中心工作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每年12月中旬前,将当前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整理完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相抵触或有未提及之处,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东北石油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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